解析近年来影响养猪业的五大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14-07-23 09:43:18| 查看:次
近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猪肉的需求也在急剧上升。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来推进养猪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养猪业转型升级。
政策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2012年2月7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决定决定在2010年、2011年工作基础上,2012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指出继续在全国生猪等领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2年再创建10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要求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政策2: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优惠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通知》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据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曾在1999年会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但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明确要求,解决规模养殖用地问题,切实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通知》。《通知》从规划、计划、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同时,这些政策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体现了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政策3: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补助
2007年3月21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解决农民生活用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知》规定,加大沼气建设投入,推进了农村沼气快速发展;各地要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各地要认真研究提出加快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加大支持力度,综合利用猪粪便等废弃物;加快构建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通知》强调,要积极推广“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向农户提供清洁能源,向农业提供高效有机肥。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可按供气户数参照户用沼气补助标准规划建设。
政策4: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评估优惠
2007年12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促进生猪等畜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开发布《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评管理。
《通知》规定,从自2008年1月20日起,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环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切实做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要认真落实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的制度。要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环评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政策5:畜禽养殖场畜禽产品检疫收费优惠
2011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公开发布《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将猪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由原来从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并大幅度降低检疫收费标准,降幅在30%以上。为鼓励畜牧业规模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各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通知》指出,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严禁收取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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