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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市: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加强猪肉产品

来源: 互联网   2011-08-13 11:44:21   查看:  次

  2011年8月5日,绵竹市畜牧局分管副局长詹元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向迪华组织驻雨润集团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全体检疫人员,认真学习了绵竹市畜牧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竹畜发【2011】87号),结合驻厂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具体落实好以下几点工作措施:

  一、加强检疫证、章,检疫标识的严格管理,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认真履行好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把好驻厂检疫“三关”,

  1、入厂检疫关

  生猪到达后,在进屠宰厂前,驻厂检疫员应在厂门外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检查生猪免疫标识是否符合要求。(3)“瘦肉精”检测。

  经临床检查健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生猪免疫标识符合要求,“瘦肉精”检测阴性,方能进入屠宰厂。

  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对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直至销毁。确保入厂生猪都合格。

  2、宰前检疫关

  生猪在宰前2小时,驻厂检疫员根据厂方的报检要对待宰的生猪进行临床检查,经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准予屠宰。经临床检查:(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二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内发现异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宰中检疫关

  生猪在屠宰过程中,驻厂检疫员始终如一监督厂方做好生猪的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和寄生虫检查。厂方自检后,驻厂检疫员还要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合格的产品,驻厂检疫员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驻厂检疫员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厂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实施生猪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监督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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