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在当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掀开的只是食品安全乱相的“冰山一角”,如果此事搁在前些年,有关部门充其量罚款了事,告诫作用甚微。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商家自律意识差等原因,致使“收售病死猪肉”、“炼制出售地沟油”、“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质”等现象,几乎成为了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顽症”。对公众和商家“习以为常”的“卖病死猪肉”行为施以刑罚,意义深远。
一方面,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其实,对“卖病死猪肉”的行为,在先前的《食品卫生法》中也有惩治条款,因为该法强调了“对人造成的后果”,所以让一些“没有形成可见后果”的食品安全案件打了法律的“擦边球”。而前不久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行为犯”的刑罚力度,弥补了这一法律缺憾。让那些“慢性和隐性害人”的不法商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合乎民意,彰显了法律尊严。
另一方面,颠覆了商家“法不责众”的观念。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行业性塌陷”和“地域性沉沦”,差不多每挖掘出一个害人的“潜规则”,都会牵扯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域。这样,一些商家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一种认识误区,“反正大家都不照规矩做,出了问题大家共同扛着”,在此思想支配下,不少商家在法律面前麻木不仁。将此类的“卖病死猪肉”行为治罪,是对不良商家“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痛击,更是对其“法不责众”观念和侥幸心理的有力矫正。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任何再有意义、再经典的个案,也难以承担起救赎整个食品安全的重任。治理食品安全乱相,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使法治常态化,一是,始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纠,决不姑息纵容;二是,要将食品安全整治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可行措施,进行梳理,能立制的立制,可入法的入法,以法制进步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上水平;三是,要建立各地食品安全刑案互通机制,扩大“入刑经典案例”的辐射面和震撼力,进而“敲山震虎”、“杀一儆百”,真正为公众营造出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