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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12年新建种猪场、养猪场建设操作规程

来源:未知 2012-08-14 14:28:54| 查看:

  合肥市2012年新建种猪场、养猪场(小区)

  建设操作规程
 

中国养猪网讯: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2012年申报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的新建种猪场、养猪场(小区)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选址要求
 

  (一)种猪场、养猪场(小区)选址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庐江、巢湖境内,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禁养区范围。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县和乡镇划定的禁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种猪场、养猪场(小区)建设选址必须经建设地点乡镇政府土地部门和县(市)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符合所在县(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定。
 

  (三)养猪场(小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种猪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二、建设要求
 

  业主向县(市)畜牧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本通知的规定到拟建地点现场初审合格后,业主填写建设申请表(见附表1),经建设地点乡镇政府土地部门和县(市)环保、畜牧、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建设,并在7日内将建设申请表报送至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备案。未上报备案的,县(市)不得上报验收。建成完工并达到存栏要求后,业主填写验收表(见附表2)并附上有关要求材料经县(市)畜牧、财政部门验收盖章和验收人员签字后上报。
 

  (一)建设布局
 

  1、种猪场、养猪场(小区)要分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病死畜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生产区内道路为沙石以上标准的硬化路面,净道和污道分开。
 

  2、相邻两栋饲养舍纵墙距离不少于8米,端墙之间距离不少于6米。
 

  (二)建设规模
 

  1、原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饲舍内走道面积,下同)。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72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2、祖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8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144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72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3、存栏2000头父母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25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14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480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240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4、存栏3000头父母代种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375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设置独立单元的分娩室和保育室,配备高架产床不少于720个,高架保育床不少于360个(每个保育床不小于6平方米)。
 

  5、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饲养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
 

  1、猪舍建设最低标准为砖-瓦结构(含水泥瓦、彩钢瓦),屋架和行条为钢材、木材、竹材、水泥预制材料。猪舍檐高2.4-3米,有固定隔栏。猪舍地面为水泥地面,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猪舍,猪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
 

  2、对于采用砖混结构双层建设的猪舍,经专家论证,符合商品猪生产条件的,可以列入奖补范围。具体奖补条件为:猪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猪舍饲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他建设要求符合本规范的,按照上述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标准予以奖补。
 

  3、种猪场和养猪场(小区)外周有围墙或铁丝网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
 

  三、引种要求

  (一)原种猪场必须从国外有资质的育种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皮特兰、汉普夏、巴克夏原种猪300头以上(引进其他品种不予奖补),且种猪从国外进境时需市县畜牧部门现场查验,核定种猪品种、代次及头数。
 

  (二)祖代种猪场必须从国内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农牧部门发证的原种猪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祖代种母猪或PIC配套系、斯格配套系种母猪600头以上(引进其他品种不予奖补)。为保证引种质量,祖代种猪场在引种前必须向市、县(市)畜牧部门书面报告拟引种的原种猪场名称和地点,以及引进的品种、头数、体重、价格、引种时间等情况,同时提交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市畜牧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作为引种的原种猪场,方可从该场引种。祖代种猪场不得采取先引进部分祖代种猪,后自繁留种达到存栏600头以上祖代种猪的要求。所有600头祖代种猪必须全部从经市畜牧部门批准同意的原种猪场引进,否则不予认可。引种时市畜牧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和专家组与业主共同赴引种地监督引种,业主要提前10天告知引种时间。引进的种猪在种猪场验收时必须通过市畜牧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品种、代次、品质的鉴定,未通过鉴定的不予认可。
 

  (三)父母代种猪场种猪必须从国内经省级农牧部门发证的祖代种猪场或一级扩繁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父母代种猪。
 

  四、验收时存栏要求
 

  (一)原种猪场存栏原种猪300头以上,每头重量80kg以上。
 

  (二)祖代种猪场存栏祖代种母猪600头以上,每头重量80kg以上。
 

  (三)2000头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存栏父母代种母猪2000头以上,每头重量80kg以上。
 

  (四)3000头规模父母代种猪场,存栏父母代种母猪3000头以上,每头重量80kg以上。
 

  (五)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存栏商品猪300头以上;
 

  (六)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存栏商品猪600头以上。
 

  五、项目申报资料管理

  各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奖补文件、拨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按项目类别进行整理、归并、装订成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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