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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12-05-25 10:56:55| 查看: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2〕146号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现就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三、补助发放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四、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表,统计核查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时进行摄像或拍摄照片,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查,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月2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请发放管理办法》,规范材料上报和资金拨付程序,明确审核责任和处罚办法,确保材料真实。
 

  (二)市级审查,定期上报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形成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上报材料的现场抽查制度,明确抽查比例,对上报数据与养殖规模不相适应的要重点检查。同时,要加大补偿资金发放的督查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养殖场(小区)。
 

  (三)省级汇总,统一上报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市、县两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数据存在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经确认无误后以半年为一个统计时间段(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二个时间段)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四)补助资金拨付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到位情况,按照程序逐级下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县级财政部门在发放补助资金前,要提前将拟发放补助资金的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在该养殖场(小区)所在地的村、镇进行一周张榜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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