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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12-03-12 14:30:28|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消息: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为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和规范行动周期,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7月30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行动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有关规定,责令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四、清理和规范工作应与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各地兽医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重点对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及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并于8月1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yzc@ivdc.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消息: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为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和规范行动周期,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7月30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行动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有关规定,责令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四、清理和规范工作应与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各地兽医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重点对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及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并于8月1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yzc@iv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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