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探索对生猪进行统保
来源:未知 2011-03-08 09:29:10| 查看:次今年“两会”,控制物价上涨无疑是重要话题。有很多代表委员认为,近年来,灾害性天气多发造成部分农产品减产、农业生产损失较大,这也是物价波动的重要成因,农业保险保障能力相对有限的掣肘因素愈发明显。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今年将加快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建议带到了“两会”上。
数据显示,“十一五”时期,我国累计承保农作物29亿亩,承保生猪及能繁母猪2亿头,承保森林7.6亿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11279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40亿元。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在补偿受灾农民经济损失、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稳定器”作用。
但是,“总体看,我国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仍相对有限,发展中还面临一定的困境,表现为农业保险需求相对有限、供给相对短缺,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任建国对记者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还不成熟,一些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那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哪些问题?有什么破解之道?
对此,任建国表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即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经办,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相对比较小、范围覆盖面相对较窄,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且发展相对比较粗放。再加上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很大,需要多样化且相对稳定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之相适应。
不仅如此,由于农业生产易受灾、易成灾,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自身积累的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迫切需要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挑战。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十二五”时期,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然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又面临着年初北方多省干旱和通胀压力上升等问题。要增加农副产品的市场供给,支持国家稳定通胀预期和控制物价总水平,任建国建议,应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建议在前期大量调研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任建国说,在条件成熟时,应适时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应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取消县级财政的补贴分担。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任建国认为,在业务不断拓展的同时,农业保险应着力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考虑到机构设立的成本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只在省一级设立分公司,地市以下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开展业务。”任建国说,同时要对近年来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尽快形成全国较为统一的经办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而不是分散型承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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