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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下放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来源:农业部兽医局 2015-03-24 14:08:36|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自

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许可事项承接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许可工作顺利进
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以及我部建立的许可事项有关管理制度,
加快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要尽快建立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健全完善兽药
GMP检查员队伍,夯实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基础。


  二、认真做好许可事项衔接工作


  自2015年2月24日起,我部停止受理许可事项申请,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承接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
等具体工作;对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我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把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按时完成后续办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许可事项受理要求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许可事项受理关,对兽药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注销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应
按照新建企业受理申请,并严格执行我部公告第1708号规定。


  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故不能按期复验的,企业应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查同意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书面回复。复验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回复文件要同时抄报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


  四、严格执行许可事项技术审查


  在开展许可事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时,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兽药
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的专家从事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技术审
查标准的统一性和审查尺度的一致性。对2018年2月24日前新建兽药生产企业、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检查
验收,检查验收组组长应从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组长人员中选派。


  五、科学规范许可证书管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审查合格的,发布公告,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
式样由我部统一印制。


  (一)证书编号。兽药GMP证书编号形式为“(XXXX)兽药GMP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GMP证字+编号(企业所在地省
份序号2位数字+办理顺序号3位数字)。《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形式为“(XXXX)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
产证字+编号(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顺序号3位数字)。省份序号详见附件。


  (二)证书发放。《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原则为:一家兽药生产企业原则上持有一张《兽药GMP证书》和一张《兽药生产
许可证》;对同时具有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化学药品(中药)生产线的,核发一张《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化学药品(中
药)《兽药GMP证书》。


  兽药生产企业仅申请部分复验、扩建、新增生产线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兽药GMP证书》时,应将“检查验收范围”并入企业已取得
的最早核发的其他生产线《兽药GMP证书》并予以换证,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三)生产线命名。《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兽药GMP证书》验收范围表述一致。属已有生产线的,按照已有生产线命名编写;属新生
产线的,其命名应报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核准。


  六、准确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并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吊销、注销等工作办理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和信息,报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备案。


  七、切实加强许可办理的监督管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兽药行政许可办理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许可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我部将加强对兽药行政许可下放承
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确保衔接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对涉及地方保护、不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联系。


  农业部兽医局联系人:谷红,联系电话:010-59191408。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联系人:高艳春,联系电话010-62103533。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省份序号

省份

序号

省份

序号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内蒙古自治区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重庆市

23

黑龙江省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云南省

25

江苏省

10

西藏自治区

26

浙江省

11

陕西省

27

安徽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青海省

29

江西省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0

山东省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1

河南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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