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生猪等农产品优先纳入质量安全追溯范围
来源:未知 2014-02-17 10:34:35| 查看:次
为进一步做好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甘肃省近日出台《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从源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三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多种情形未履职 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的;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确定本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监管责任追究 实行倒推机制
甘肃省将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问责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或当事人不主动配合,阻挠干扰问责的从重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提出,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有关行政许可的;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的;未按照规定权限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未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未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未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未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的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 有权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资源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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