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开展养殖业保险解除农户后顾之忧
来源:未知 2014-02-11 10:21:15| 查看:次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629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报请市主管领导同意,2014年,铁岭市在开原开展养殖业保险试点工作。
这次养殖业保险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下同)四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保险的养殖户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绥中、昌图两县省级财政补贴29%,县级财政补贴11%,),养殖户自身承担20%。财政补贴资金的具体拨付程序是:当年保险年度结束后,经县、市畜牧、财政部门对养殖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际到位后,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再给予保费补贴。保险金额分别为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7000元/头,也就是说发生保险赔偿时三种保险的最高赔偿标准;保险费率均为保险金额的6%,保费分别为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30元/头,奶牛420元/头。由于各种疫病和自然灾害导致母猪、生猪和奶牛死亡的,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理赔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和养殖户,基本解除了养殖户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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