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以《五次交锋将违法企业拉下马》为题(本报曾于2009年7月13日报道),报道了四川省通江县环保局取缔当地违法“钉子户”——“狮尔梁养殖场”的经过。时隔一年多,这家养殖场改头换面再次违法从事养猪经营活动,再次被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回放
五次交锋取缔违法养殖场
2008年1月8日,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杜某在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围约400米处建成一养猪场。
环保部门要求杜某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在限期内,杜某既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也未停止建设。
2008年5月27日,通江县环保局就此案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6月18日,县法院做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通江县环保局做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业主承诺此养殖场不再养猪,暂缓强制执行。
2008年10月31日,环境监察人员发现,这家养殖场的养猪数量不减反增。同年11月2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使用此养猪场,并缴纳罚款1万元,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9年2月23日,杜某的儿子来到法院递交了转产申请。2009年6月,业主转产为养鸡场。至此,这一违法养猪场被依法取缔。
群众举报
转产养猪场再次大规模养猪
2010年5月4日,通江县环保局又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狮尔梁养殖场”又在开始大规模地养猪。
通江县环保局经调查核实,这一养殖场原业主杜某将被取缔养殖场转给儿媳张某,从事养猪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张某停止使用“狮尔梁养殖场”。
同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狮尔梁养殖场”现场巡查,发现这一养殖场仍然在违法养猪。
查证属实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通江县环保局于2010年9月13日依法对张某做出责令停止使用“狮尔梁养殖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通江县环保局再次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2月2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来到“狮尔梁养殖场”看到,养殖场内3个圈舍中养殖的猪已被张某全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