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A级生猪屠宰厂(场)需要满足五大基本要求,设计布局与环境方面需要符合八大要求,具体如下:
一、 基本要求
1、生猪屠宰设计规模应达到30头/h以上,年生猪屠宰数量应达到4万头以上。
2、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
3、屠宰场区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肉品安全的其它产品;不应在生猪屠宰间屠宰其他种类的畜禽。
4、应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屠宰技术工人和7名以上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肉品检验人员。
5、屠宰的生猪应具有免疫标志和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设计和环境
1、屠宰厂(场)的设计应符合GB 12694、GB/T17237、GB 50317的相关规定要求
2、屠宰场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屠宰场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水质符合GB5749规定要求
4、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运送活猪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5、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一般应按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设置。
6、屠宰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清洁区、非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7、化制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分割肉车间间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处。
8、屠宰场区环境
①屠宰场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②屠宰场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③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④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生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少于3.00m、深(0.10 —— 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