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新闻网消息,2011年,在整体存栏数减少和饲料价格上涨的推动下,生猪市场进入新一轮规律性上涨轨道,2011年9月初来 达顶峰,我国生猪平均价最高来 达19.92元/公斤,猪肉平均价来 达30.42元/公斤。随后,由于我国生猪出栏数增加 再加上玉米等饲料价格下跌,生猪价格,生猪价格开始下行,2013年3月,生猪平均价已降来 12.00元/公斤左右。
2010年6月以来的猪肉价格行情带动了养殖户的主动性,自2010年11月开始,我国能繁母猪存栏量归升,而生猪存栏数也逐步归升。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能繁母猪存栏量来 达4,954万头。
屠宰加工是生猪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治理 和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国务院于1997年12月颁布《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该《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屠宰环境标准得来 了较大提高,肉品安全较过去有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2006年下半年波及300多人的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以及2007年初的河北新乐“黑心肉”事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治理 ,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以及保证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于2008年颁布了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治理 机制,明确和加大了监管职责、强化了执法手段以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力度,有效禁止 违法行为,新《条例》不仅增加 规定了应当受来 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加重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增加 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新《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发布以来,屠宰企业的集中度和治理 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小而散的局面依然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小屠宰企业在生产设施、人员设备、检验检疫、环保请求上不达标,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向定点屠宰企业蔓延。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证 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于2011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晓 》(商秩发[2011]493号),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达标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整改后仍达不来 规定条件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并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