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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国务院确定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来源:互联网 2014-11-01 06:35:54| 查看: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治理 ,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来 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养猪论坛 ,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来 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摘自《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总体请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来 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治理 ,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来 2007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来 达95%。

山东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山东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是:

 

主要工作任务: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来 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治理 ,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

来 2007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来 达95%。

工作职责:

保持属地治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各市人民级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请求,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景,确保实现本地区各项整治指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治理 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请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区)各项整治指标。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和谐 各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公安厅负责组织和谐 各级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

畜牧办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厉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摘 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格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卫生厅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摘 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工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摘 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质监局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格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厉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厉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来 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治理 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觉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请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摘 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归不符合请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摘 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治理 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

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

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来 达95%。

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治理 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治理 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归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督查重点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证照请求

 1、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或批文);

2、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3、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4、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定点屠宰厂(场)的条件请求:

2、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请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是否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是否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是否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是否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定点屠宰厂(场)的台帐制度请求

四、对生猪屠宰的请求

1、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是否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2、        是否经畜牧部门的专职动物检疫人员宰前检疫;

3、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否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合格印章;是否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

4、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是否实现100%;

5、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是否来 达100%;

6、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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