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为谋取暴利,竟在合格饲料里掺杂使假。12月9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豹的父亲刘兴学(已判刑)从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经销商仲亚、沈力等处购进 “丰苑”牌豆粕,然后将豆粕拉来 其设在固镇县城关镇的饲料加工厂里,雇佣孟凡俭(已判刑)拆开包装掺入柠檬酸渣进行搅拌包装后,冒充“丰苑”牌豆粕,然后由被告人王成友开车将假冒的”丰苑”牌豆粕运送来 本县境内向部分养殖户销售(被告人刘豹有时也陪同王成友送货,并接取货款),销售金额总计677698.30元(有部分货款未付)给养殖户造成部分经济缺失 。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成友与被害人杨涟芳、杨传宇、赵跃、吴冲、季爱勤、王艳、郭广平、胡家田、胡汉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成友一次性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缺失 40000元;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刘豹来 怀远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胡伟等人经济缺失 40000元(已交怀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友、刘豹明晓 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成友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得来 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养猪论坛 ,参与次数较少,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缺失 ,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