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射阳法院“绿色通道”2天为企业追归700吨大豆
来源:互联网 2014-06-12 23:47:03| 查看:次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4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绿色通道”给力,两天为益海(盐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归了700多吨大豆。
2010年12月8日,原告益海(盐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某棉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杂粮代收代储合同》,由被告代收代储青豆、黄豆、黑豆。合同约定“乙方(被告)不得自行处置上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质押、留置”。同时又约定“甲方(原告)可随时请求出库,乙方(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挈 延出库”。按照合同约定,就被告代收代储的货物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并且办理完毕了货权交接单,但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景下以各种方式拒绝原告货物出库。
4月6日,不明人员用车堵门、持刀威逼 ,阻止 原告常态出库,东台110出警及时禁止 ,矛盾并未有效解决。原告700多吨货物无法常态提货,影响企业生产,已造成缺失 50多万元。同时被告存在擅自销售原告货物的行为,造成原告货物的安全性无法得来 保证 。原告为防止货物缺失 ,4月7日上午11时30分,赶来 射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射阳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当即立案, 中午民二庭法官前往东台对货物实施诉讼保全,并通晓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分管院长张翠娟、民二庭庭长王镜辉随后赶来 现场主持调解,终于在当晚8时30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托付 被告代收代储的,并存放于被告仓库中的青豆、黄豆等货物,由原告于2011年4月8日起自行组织运走,费用由原告自理,被告提供协助,保证原告的运输车辆顺利离开被告公司,不得阻止 ;原告在最后一车货离开被告公司时,向被告给付金额为126276.82元的仓储费等费用;上述两条款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杂粮代收代储合同终止。此案标的大,原告货物异地存放在被告仓库,生猪行情,为防止涌现尤其,确保货物按时安全交接,射阳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镜辉与三名干警当晚留守现场。
次日,在履行法院法律文书过程中,又涌现被告公司员工阻止 原告运货,原告当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法院马上组成执行组,法院分管领导带领执行局、法警大队全体人员赶来 东台,同时要求东台法院协助执行,面对被告公司情绪激动的员工,法院领导进行法制宣传,安排执行警力保护 执行现场,同时请求被告公司领导做职工的工作,按照调解书履行,射阳、东台法院执行干警从上午9时来 下午5时不顾食 午饭,食 块饼干饮 口矿泉水坚守现场,保证 了案件执结。射阳法院给力2天为企业追归700多吨大豆,避免重大缺失 ,有效地保护 了企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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