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日前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布审理并当庭宣判,6名涉嫌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0万元罚金。
据费解,200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频繁从钟祥人王某开办的猪场,以每斤一元的价格将病死猪肉购归,分别在襄阳、南漳等地进行销售;被告人尚某、邱某帮忙发货、运输。2011年以来,在南漳开餐馆的徐某、陶某频繁从黄某处低价购买病死猪肉,加工成肉末或肉丝销售给顾客食用。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6名被告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生猪价格,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当天庭审,南漳县电视台对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南漳法院还邀请了30多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南漳县法院院长刘爱瑛说:“我们通过庭审电视直播的方式公布审理这起襄阳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让群众更直观的费解庭审、参与庭审,进而费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有效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网站实习编辑: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