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新闻网讯 在短短一年不来 的时间里,私设加工窝点,非法收售病死猪达13635公斤。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0元至20000元不等。延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等七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丁某美、林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四人为从犯,按各自情节综合考虑量刑。(郑云彩 蔡荣秀)
2012年初,被告人陈某、丁某美共谋在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茂地村私设病死猪肉加工窝点。陈某、丁某美及被告人林某按各自分工,并雇佣王某一起于同年9月开始收购、加工病死猪。
2013年1月6日,孙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黄某驾驶货车,生猪价格,从陈某、丁某美处购买成品病死猪肉5010公斤(货值金额40080元,4元/斤),运往江苏省如皋市,被高速交警查获。
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丁某美、林某又共谋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田垱村私设病死猪肉加工窝点。陈某、丁某美、林某按各自分工,并雇佣丁某全一起收购、加工病死猪。
4月21日,孙某雇佣被告人黄某驾驶货车,从被告人陈某、丁某美处购买成品病死猪肉3375公斤(销售金额27000元),运至江苏省如皋市。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丁某美、丁某全、王某、郑某在屠宰加工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挠 获,当场查获未屠宰的病死猪51头,重量3800公斤(货值金额30400元),储存在冰库内的分割成品肉1450公斤(货值金额11600元)。
经鉴定,送检的冻猪肉样品检验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不符合我国现行有效卫生标准,属不合格样品。2013年4月25日,林某自首。同年5月20日,黄某被挠 获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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