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 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4-02-11 09:47:03| 查看:次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 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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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你的放心来自我的用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治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治理 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旧,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请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治理 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察看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请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收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来 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晓 申请人,并解释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晓 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生产治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治理 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察看制度;
(七)计量治理 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治理 应当符合下列请求:
(一)原料摘 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储存 两年。禁止摘 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他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挑选 ,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治理 应当符合下列请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尤其 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厉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储存 两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治理 应当符合下列请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品质破坏时,马上予以销毁,并追查因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旧,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 经营、进口和使用治理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养猪论坛 ,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品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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