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李华伟)8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一起制售死猪肉案件中的马惠华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这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以此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马惠华是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人,2011年他以每亩1100元的年租金承租了十多亩地,建了一个农场。农场里面虽然也养了一些鸡和鸭,不过这些都只是幌子。从2012年10月开始,马惠华就做起了制售死猪肉的生意。
每天傍晚,马惠华开着面包车来 邻近村子,从垃圾堆旁捡拾村民扔掉的病死猪,或直接向村民购买病死猪,然后拉归自己的农场。把这些病死猪剔除掉头、脚、内脏以及骨头,再剥掉猪皮,最后剩下的就是人们俗称的“小肉”。他将“小肉”连同猪皮和一些筒骨都放进农场内的两个冷库里,然后卖给山东人王焕章。有时候“货”不够,马惠华就联系同样是做制售死猪肉生意的奚爱根,让他送一些过来。马惠华和王焕章按照“小肉”每斤3元、猪皮每斤1元的价格交易,生猪价格,而奚爱根给马惠华的价是“小肉”每斤2.5元,猪皮每斤0.8元。
2012年12月14日,南湖区公安机关接来 群众举报,一举挠 获了正在进行死猪肉交易的王焕章、马惠华等人。
经查明,从2012年10月至案发,马惠华共销售加工后的病死猪肉12车次4.2万斤,涉案金额12.6万元。而奚爱根除了通过马惠华卖出3400斤死猪肉外,还私下联系王焕章卖给他1.8万斤,涉案金额共计5.95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