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09号国务院令,公开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饲料工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已进入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它必将推动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与治理 越发规范健康有序。为此,笔者就我省学习贯彻实施新《条例》摘 访了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
完善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问:祝厅长,您好!请简单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
祝:食品安全全社会高度敏锐 、高度关注。饲料质量的安全,关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更与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密切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反常 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治理 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请求。新条例的出台,其重要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 ,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证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 公众健康。
问:新的《条列》有什么显著特点?
祝:概括地讲就是四句话:行业监管职责更明,企业准入门槛更高,日常监管范畴更广,行政处罚措施更严。这对推进饲料行业加快产业整合,强化企业治理 ,提高生产水平,加强质量安全控制都将产生庞大的促进作用。
问:强化政府及饲料治理 部门的监管职责,对于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明确规定?
祝:一是增加 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治理 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治理 机制,保证 监督治理 工作的开展。
二是完善了饲料治理 部门的职责。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观测,根据观测情景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三是增加 了饲料治理 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农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治理 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强化质量安全控制
问: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祝: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保证 。为了保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是增加 了生产企业摘 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摘 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治理 措施。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察看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是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请求。规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贮存条件、使用解释、注意事项等内容。
问:当前,饲料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治理 也不规范,近年来也涌现了一些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违禁物质等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祝: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规定: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是增加 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储存 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