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1日讯 (记者 胡雁 通讯员 蔡梦婕)10月3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布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陆某(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苏芦村的一间平房内经营一家死猪肉加工点。陆某从南宁市内各生猪养殖散户以每头20至40元的低价收购死猪,并运归该加工点,由潘某、欧某、“阿国”等人(另案处理)帮助其宰割、移 运收购归回的死猪,并将加工好的死猪肉卖给前来收购的菜市摊贩,流入市场,从中获利。
2013年5月17日12时许,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八大队联合对陆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苏芦村的死猪肉加工点进行搜查,当场挠 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某、潘某、欧某三人,并在现场查获正在加工的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中国养猪网,各类加工用的刀具9把。经检验,从6头疑似病死猪中摘 集的猪肺样品检测猪繁育 和唤 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呈阳性。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