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夏菁
重庆商报讯 一桩生猪买卖正交易时,一头没装上车的生猪“发疯”,将杀猪匠撞倒致伤。事后,杀猪匠将猪贩子和卖猪人告来 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费解来 ,法院判决由猪贩子、卖猪人共同赔偿杀猪匠6.7万余元的缺失 。
2010年12月8日,猪贩子张先生来 养猪的何某家收购生猪,因收购的一头生猪在移 运过程中死亡,于是张老板喊来杀猪匠张健(化名)。当张健赶来 时,一头还没来得及装上车的生猪突然冲向张健,将他撞倒。事后,张健被诊断右股骨颈处骨折,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去年1月6日,张健出院后将张老板、何某起诉来 法院,请求两人赔偿其缺失 。一审法院认为,张健被生猪致害受损,“肇事”生猪的所有人、治理 人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何某赔偿张健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养猪网,何某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因生猪的权属不明确,因此买卖双方均有对生猪可能造成伤人的注意义务。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何某、张老板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