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刘冉冉 通讯员云法宣、叶华新、何振逊)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刘仲文等12人私宰生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仲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年不等,生猪价格,并处罚金。刘仲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仲文雇请他人,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景下,在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红星场工业区内经营私自宰杀及代宰生猪的业务,私宰生猪流入市场销售。
经鉴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上述非定点屠宰点从私自屠宰生猪总计价值16852500元;此外还接受被告人陈占占等人的托付 ,代宰生猪,总计价值超1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