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向肉贩批发病猪肉
万某是南昌市的一名零售肉贩,从2011年中旬开始,他卖的猪肉是从罗某华处购进。但是,虽然是从这里购肉,他对这些肉还是有“请求”的,因为他是零售,还会从这些肉里挑“面相好的”。而跟万某在同一菜场卖肉的李某新是做批发的,他从罗某华处购肉,还要便宜2.5元每斤,至于肉的质量,养猪论坛 ,他称自己“就不晓 道了”。
的确,南昌市个体户李某新是一个长期猪肉生意的肉贩子,明晓 是病猪肉,他仍从罗某华的私宰点购进并在市场上销售,一直以来,李某新累计购进的病猪肉金额近36.58万元。
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司法机关托付 ,对上述生猪的抽样血清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检查、口蹄疫非免疫抗体检测,检验结论显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阳性(此病为一类动物疫病)。
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先后被挠 获回案。
两主犯均获刑10年以上
据介绍,该案属江西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案。今年2月25日,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违反国家生猪屠宰治理 法规的规定,未经定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骚扰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经营数额近5200万元,万某波参与经营数额约为600万元,情节反常 严重。罗某华、袁某华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系主犯,袁某根、万某波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宰杀病猪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新购进病猪肉后在市场上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于是,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华、袁某华等2名主犯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益2年和1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和90万元;分别判处袁某根、万某波2名从犯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新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数名被告人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昌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归上诉,坚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俊华 王琼 记者程呈)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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