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跑腿可别被人坑了
丽水网 2012-10-18 16:02 来源:丽水网-处州晚报
【字号 】 【】 【】
本网讯 一笔被欠了5年、数额为34990元的货款,起初签单的人说自己是打工妹,要由老板来付,而老板却又说自己没钱付。最后,卖家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案子历经两审,再过检察院抗诉,日前省高级法院终下定论:谁签单谁支付!
颜先生在松阳西屏镇开了一家不大的饲料店,以此维系着一家人的生计。他就是追讨欠款达5年之久的那位卖家。
2007年12月4日,西屏镇望松岭村村民鲍某来 颜先生的店里,提出要买几车鸭饲料,因为其曾经频繁来 店里进货,之前几次交易都是钱货两讫,颜先生就十分信任地同意让她先拉货后付款。
之后,鲍某分四次从颜先生店里拉走了多车饲料,货款共计34990元。每一次进货,鲍某均在饲料欠款单“欠款人签字”栏处签上自己的名字。
然而,做成了这笔买卖并没有令颜先生感来 开心,他曾经频繁向鲍某催款,可都没有讨来 钱。无奈的他向松阳当地法院起诉,请求鲍某支付34990元的饲料款及逾期利息。
不过,事情并不像颜先生想的那么简单:鲍某将饲料拉往的那家养鸭场,其主人是叶某,而鲍某只不过是鸭场的一名打工妹。既然是替老板进的货,自然应该是老板叶某支付货款,可叶某以养鸭场亏损为由,称无力支付。
“打工妹签的字,老板又说没钱付,那总不能让我自己食 这哑巴亏吧?”颜先生自觉委屈。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利息诉请有理,判决鲍某付款34990元及利息。随后,鲍某不服,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叶某向他人租用田片、灰铺经营鸭场,雇了鲍某。鲍某在饲料欠款单上签字是作为雇工的职务行为,对此叶某也予以认可,形成的债务应由鸭场所有人叶某承担,而非鲍某。中级法院据此认定一审判决错误,判决叶某付给颜先生饲料款及利息。
但对于二审结果,颜先生并不认同。马上 ,松阳检察院又提出了抗诉。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摘 纳了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颜先生有权筛选请求鲍某支付饲料款。“欠款单”记载和双方陈述的交易过程,又无证据证明颜先生在鲍某购买饲料时晓 道或应当晓 道其是叶某的雇工,应认定买卖合同只约束鲍某和颜先生,终审判决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由鲍某支付颜先生饲料款及利息。 检察机关也提醒各位市民,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养猪网,打工者替老板在购货单上签字或受老板托付 买货品的情况较为普遍。经由本案,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打工者在受托买货时应及时告晓 对方自己仅为受托人,在购货单上签字时应清楚注明为“代收”、“代签”等,否则若日后店家诉请、老板“赖账”、一方违约引发诉讼,将很有可能要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记者 郭真 通讯员 徐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