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德州市畜牧兽医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自7月起,德州市实行经营告知制度。
按告知制度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照、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样张、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性材料,告知所在地的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发给《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主管部门 将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要求不得经营。
据介绍,我市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多、分布散,通过建立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可变被动单向的监督检查为双向互动的监督服务。另外,兽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 营告知制度的,或提供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