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厦门拆猪场进入倒计时,否则立案查处
来源:厦门日报 2016-08-11 08:58:11| 查看:次 倒排作战时间表
据了解,从昨日开始,同安区各镇、街、场将在一个月内举全力对辖区内不符合补助条件且坚决抵制退养的、外来租赁养殖场养猪的、养猪场位于村民居住区的、猪舍比较多且养殖场面积较大的、养殖回潮的规模场、当地有代表性拒绝退养的几种退养对象进行强制清退。
据悉,同安区退养办已制定全区生猪攻坚月行动方案,以周为时间单位倒排作战时间表,同时采取倒排工作计划、挂图作战等方式开展生猪退养攻坚工作。记者在退养办看到同安区生猪退养攻坚月行动计划镇(街、场)任务分解表。
表格上明确标着11个镇(街、场)的退养目标任务。新民镇完成生猪退养299户10.1万平方米,组织强制清退30场次,配合立案处罚12户,停水停电25户。第一周要做到全覆盖入户宣传374户,组织强制清退不少于6场次;第二周组织强制清退不少于12场次,配合国土分局、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4户……
为按时序完成任务分解表上的工作,同安区各镇街按照“一个猪场(企业、点)、一名干部、一位分管领导、一张周报表、一份汇总表”的“五个一”要求,严格按照时序推进生猪退养攻坚任务。
强化协作责任到人
据了解,同安区此次启动生猪退养攻坚月活动在以镇(街、场)为单位的推动的前提下,强化了各区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力争形成攻坚的合力,从规模化养猪大户到养殖散户,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切实抓好生猪退养强制清退的各项工作,抓出成效。
该区要求,在8月31日攻坚月结束前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抓好生猪退养的攻坚。“四个一批”即:区级以点带面到养猪大户宣传、镇级全覆盖进村入户宣传,动员退养一批;环保、国土、农林、行政执法部门启动违法查处,责令退养一批;电力、水务部门实施停水停电,推动退养一批;各镇(街、场)组织“两违”打击,强制清退一批。
此次退养攻坚月工作还明确了同安区委宣传部、同安区行政执法局、同安环保分局、同安国土分局、同安公安分局、同安电力公司和水务集团、同安区农林局、同安区水利局等部门的任务分工。
不仅如此,在各镇(街、场)还详细地以村居为单位、以周为时间节点,对各辖区内的养猪场、存栏数、面积等和具体的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联系起来,做到具体工作责任到人进行考评。
立案查处进入常态
据了解,养殖管理模式粗放,农民生活区与生猪养殖区混杂,污水随意排放,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猪养殖污染已成为破坏农村环境的最大原因,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解决这一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热点和难点势在必行。
同安区退养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为期一个月的攻坚行动中,各镇(街、场)每周均将按照既定的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环保、国土等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的退养户进行立案查处或者进行罚款。
据有关部门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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