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殖粪污处理红线如何一步步划定
来源:互联网 2016-07-15 11:24:01| 查看:次 1、2014年1月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各地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等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需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要确保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施行。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知道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废水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
3、2015年11月,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推动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粪便综合利用水平,缓解生猪养殖与水环境保护矛盾。目标是到2020年,南方水网地区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配套比例达到85%以上,生猪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实现生猪养殖污染基本治理和生猪生产基本稳定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南方水网地区各省份需要完成促进粪便综合利用的任务,围绕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循环利用,加快研发生猪粪便综合利用技术,推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等生猪粪便处理利用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猪粪便处理,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专业化生产、公司化运营的粪便集中处理中心。鼓励规模养殖场配套粪便种植用地,推广粪肥和肥水还田利用技术,推进种养一体化发展。
4、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规定,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整治工业污染、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方案》规定,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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