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者看到国内一家知名畜牧电商平台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分享,主要内容如下:“【曝光假兽药】刚才黑龙江一位中国家庭猪场联盟的盟友向我咨询猪病,发给我一份本地屯里经销商开的单子,上面有一个盐酸多西环素,首先我一看批号,我就知道是过期批号,第二含量是98%的,国家是不允许销售抗生素原粉的,第三价格98%的盐酸多西环素只卖15块100克,第四我查询了批号,发现确实是过期而且是套用批号。在这里建议经销商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请销售正品,真品。也希望广大养殖买兽药时扫描二维码查询真伪。”可以看出,这家电商平台的负责人对广大养殖场真的非常“负责”,分享的内容虽然简短但很专业,而且分辨“假冒伪劣兽药”的基本方法值得广大用户学习,让我们为他及他的平台点个赞。
于是,我也去国内一些电商平台搜索了一下“98%”的相关兽药产品(相信很多人也去搜索过)。首先在“X宝”首页的搜索导航那里,仅仅输入“98%”,竟然自动出现了“98%替米考星”、“98%氟笨(应该是“苯”)尼考粉”、“98%氟苯尼考粉 兽用 猪”、“98%阿莫西林”与我们畜牧行业相关的敏感词汇,看来这些词语的搜索频率还不低。
随意点开了“98%替米考星”,产品主图中“98%”、“高纯度”、“原粉”、“放心”、“高性价比”、“注重疗效”、“高效”、“质量保证”、“厂家直销”、“无利润销售”等等词汇比比皆是。结果搜索了“98%氟苯尼考”、“98%阿莫西林”、“98%多西环素”等词汇,最终的结果大同小异!点开这些主图进入产品页面,竟然发现这些产品每月的销量还比较可观。
同时我也去“X东”电商平台首页的搜索导航那里输入“98%”,情况要好一点。输入“98%替米考星”、“98%氟苯尼考”、“98%阿莫西林”、“98%多西环素”等词汇,显示是没有找到搜索结果。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这两个平台怎么样,但是我们今天我们专门针对“98%”,结合养殖场常见的用药四大金刚——“阿莫西林”“、氟苯尼考”、“多西环素”、“替米考星”的合法性同大家做一次简单的探讨。
一、现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部分条款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
(1)第四十七条规定“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为假兽药。
(2)第四十八条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为劣兽药。
(3)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目前我国兽药GMP企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版(2016年11月25日实施,以下简称“《兽药典》”)和《兽药国家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兽药进行生产,现在以“阿莫西林”“、氟苯尼考”、“多西环素”、“替米考星”的制剂为例,讲述相关规定。
(1)“阿莫西林”及其制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注意:“阿莫西林”是没有“阿莫西林粉”制剂的)
①《兽药典》P141:规定“阿莫西林”生产制剂为“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②《兽药典》P142:规定“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的含量规格为“5%、10%”。
③《兽药典》P141:规定“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为阿莫西林和无水葡萄糖配制而成,含阿莫西林(按C16H19N3O5S计)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可以看出在《兽药典》规定标准范围内,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实际含阿莫西林可以为“4.5%~5.5%”,10%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实际含阿莫西林可以为“9.0%~11.0%”,没有“98%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如果市面上出现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您要考虑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给您的养殖场带来巨大损害,也可能收到相关执法或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根据编者的了解,有些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兽药生产企业已经研制出“30%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仅供参考,可能会存在误差,大家在使用该类产品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并执行合法用量),这些产品已报新制剂,会逐步走向市场,这也是目前编者能够了解到的最高含量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从目前各类法律法规来看,可以确定所谓的“98%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要么是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兽用原料药,那是国家禁止拆零销售的。
(2)“氟苯尼考”及其制剂“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可溶性粉”
①《兽药典》P192:规定“氟苯尼考”生产制剂为“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溶液”、“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6种。(以下主要分析“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和“氟苯尼考粉”)
②《兽药典》P193:规定“氟苯尼考可溶性粉”的含量规格为“5%”。
③《兽药典》P193:规定“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含氟苯尼考(C12H14Cl2FNO4S)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④《兽药典》P194:规定“氟苯尼考粉”的含量规格为“2%、5%、10%、20%”。(以下主要分析“10%”和“5%”含量)
⑤《兽药典》P193:规定“氟苯尼考粉”含氟苯尼考(C12H14Cl2FNO4S)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可以看出在《兽药典》规定标准范围内,“10%氟苯尼考粉”实际含氟苯尼考可以为“9.0%~11.0%”,“5%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实际含氟苯尼考可以为“4.5%~5.5%”,没有“98%氟苯尼考粉”或者“98%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如果市面上出现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您要考虑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给您的养殖场带来巨大损害,也可能收到相关执法或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根据编者的了解,有些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兽药生产企业已经研制出“20%氟苯尼考可溶性粉”以及“30%氟苯尼考粉”(仅供参考,可能会存在误差,大家在使用该类产品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并执行合法用量),这些产品已报新制剂,会逐步走向市场,这也是目前编者能够了解到的最高含量的“氟苯尼考粉”或者“氟苯尼考可溶性粉”。从目前各类法律法规来看,可以确定所谓的“98%氟苯尼考粉”或者“98%氟苯尼考可溶性粉”要么是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兽用原料药,那是国家禁止拆零销售的。
(3)“盐酸多西环素”及其制剂“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
①《兽药典》P235:规定“盐酸多西环素”生产制剂为“盐酸多西环素片”;《汇编》P182:规定“盐酸多西环素”生产制剂为“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
②《汇编》P182:规定“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的含量规格为“5%、10%”。
③《汇编》P181:规定“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为盐酸多西环素和无水葡萄糖配制而成,含盐酸多西环素(按C22H24N2O8S计)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可以看出在《标准》规定标准范围内,“5%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实际含盐酸多西环素可以为“4.5%~5.5%”,“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实际含盐酸多西环素可以为“9.0%~11.0%”,没有“98%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如果市面上出现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您要考虑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给您的养殖场带来巨大损害,也可能收到相关执法或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根据编者的了解,有些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兽药生产企业已经研制出“5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仅供参考,可能会存在误差,大家在使用该类产品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并执行合法用量),这些产品已报新制剂,会逐步走向市场,这也是目前编者能够了解到的最高含量的“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从目前各类法律法规来看,可以确定所谓的“98%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要么是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兽用原料药,那是国家禁止拆零销售的。
(4)“替米考星”及其制剂“替米考星预混剂”
①《兽药典》P327:规定“替米考星”生产制剂为“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注意:“替米考星”是没有“替米考星可溶性粉”制剂的,以下我们主要分析“替米考星预混剂”)
②《兽药典》P328:规定“替米考星预混剂”的含量规格为“10%、20%”。
③《兽药典》P328:规定“替米考星预混剂”含替米考星(按C48H80N2O13计)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可以看出在《兽药典》规定标准范围内,“10%替米考星预混剂”实际含替米考星可以为“9.0%~11.0%”,“20%替米考星预混剂”实际含替米考星可以为“18.0%~22.0%”,没有“98%替米考星预混剂”。如果市面上出现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您要考虑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给您的养殖场带来巨大损害,也可能收到相关执法或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根据编者的了解,有些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兽药生产企业已经研制出“30%替米考星预混剂”(仅供参考,可能会存在误差,大家在使用该类产品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并执行合法用量),这些产品已报新制剂,会逐步走向市场,这也是目前编者能够了解到的最高含量的“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从目前各类法律法规来看,可以确定所谓的“98%替米考星预混剂”要么是假冒伪劣产品,要么是兽用原料药,那是国家禁止拆零销售的。
二、“98%”含量兽药属于违法,缘何猖獗于线上线下?
从上面的分析无疑可以得出结论:“98%”含量兽药制剂绝对属于违法产品!但是就是这样的违法产品,缘何还能够猖獗于线上线下?这里我把原因同大家分析一下,供参考(如有不对之处,也欢迎指正)。
1、国家监管无法顾及
(1)目前此类产品大多属于贴牌产品,正规企业绝对不会生产。
(2)农业部针对兽药产品对网络销售产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措施,电商平台缺乏专业人员监管,线上产品良莠不齐。
2、兽药经销人员“胆大包天”:一些“无良”和“胆大”个人会在一些企业贴牌或者直接在小作坊私自生产,让监管部门甚至查无可查。
3、经销商贪图暴利:目前兽药还是通过兽药经销商进行销售工作,一些经销商追求这些违法产品的暴利,私下同一些用户交易。
(1)用户贪图便宜,经不住一些兽药经销人员的“忽悠”,从而落入他们的“套路”。
(2)农业部在规范用药后,很多养殖户缺乏兽药临床使用技术,盲目的认为高含量的兽药产品都是“疗效型”产品。
“98%”兽药制剂的存在,不仅仅是国家监管的问题,同时也会涉及经销、使用等环节,但是对于这种产品明显存在违法形为,我们的用户们是要承担很大责任的,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我们广大的养殖户们坚决杜绝使用这样的产品,这些无良生产企业和个人还有生存的空间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