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风险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农业部 2017-04-13 09:22:39| 查看:次 2017年3月,俄罗斯远东地区伊尔库茨克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发生地距离我国较近,并且伊尔库茨克州是远东地区重要的交通和商贸枢纽,与我国贸易和人员往来频繁。各地要高度警惕疫情风险,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警惕传入风险,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的严重危害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适时派出专家组赴边境口岸等高风险地区进行调研和技术指导。
二、加强部门协作,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2012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22号)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切实抓好疫情监测预警、边境地区防控、动物防疫监管、宣传培训等关键措施落实,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三、加大监测排查力度,严格处置突发疫情。各地要结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积极开展监测排查工作,加大高风险地区猪群特别是发病猪群的采样监测工作。各边境省份,特别是新疆、内蒙古、黑龙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边境县(团场),要高度关注野猪和家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加大对家猪特别是放养猪群的临床巡查报告力度。一旦出现猪只异常发病死亡等情况,要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15〕31号)要求,做好报告、采样、送检等工作,严格规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强培训宣传指导,抓好群防群控。各地特别是边境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加大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指导养猪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支撑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提升各级兽医实验室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省级和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非洲猪瘟血清学检测能力的要求,将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纳入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考核内容。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深入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病原学研究,加强快速诊断等技术研究储备,切实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在非洲猪瘟防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相关工作进展,要及时报告我部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联系人:蔺东 张昱 电话:010-59192819,591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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