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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消毒药、疫苗基本使用规范

来源:中国农业推广网 2017-03-22 10:38:45| 查看:

  1、兽药必须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并作兽药购买记录,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兽药、消毒药、疫苗基本使用规范
 

  2、兽药使用应符合NY/T472的规定,按照使用说明并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并作兽药使用记录,将兽医处方单和兽药使用说明存档,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3、消毒药和疫苗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由经过培训的人员配制使用,并作消毒记录和免疫接种记录。
 

  4、所有药品应按照保存要求有专门的药品柜贮存,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使用情况,定期清理过期变质药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并作药品贮存记录,领用记录,清理记录。
 

  5、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
 

  6、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7、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8、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9、建立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免疫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用药、免疫记录应存档2年以上。
 

  10、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1、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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