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各地督查组要全面梳理总结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以及进一步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本次专项督查内容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治理情况;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畜禽肉类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私屠滥宰窝点查处取缔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以及“假农药” “假化肥”查处情况。
《通知》要求,专项督查内容还包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程度;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情况;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生产制售假劣食品的“黑作坊”查处取缔情况,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情况。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针对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情况,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督查包括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管理办法出台情况;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消费场所监管情况;校园及其周边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监管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义务情况,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情况。对生产、销售和消费都在农村的食品全链条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有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通知》强调,督查工作采取督查组直接督查与相关省(区、市)交叉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督查组应本着真督实查的原则,认真检查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要深入了解掌握目前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