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兽药产品
对目前使用的兽用抗菌药、药物饲料添加剂,进行风险再评估、安全再评价,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逐步健全完善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工作机制。
一是开展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兽药品种。2014年,我部启动了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组织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和相关专家对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开展安全评价。2015年5月完成评估工作,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9月1日发布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上述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
二是组织修订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健全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2016年3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硫酸黏菌素安全风险问题,组织修订了硫酸黏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拟禁止其作为促生长剂使用,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相关规范的修订工作,拟近期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预计2016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二、持续强化兽药监管工作
针对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
一是严格实施兽用抗菌药注册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人医重要抗菌药禁作兽用的原则。对所有上市的兽药均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近年来,我部批准的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
二是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1年开始,连续六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每年实施的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都将兽用抗菌药物、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作为重点监测品种。
三是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
三、积极推进畜禽健康养殖
近些年,我部不断加强疫病防控和用药管理,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切实改善饲养环境,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在疫病防控方面,全面实施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推进安全用药方面,加强兽药综合治理,严格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管理规定。
同时,为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减少抗生素促生长剂的使用,我部已经审评审批了一些植物提取物、中药提取生物活性成分、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作为新兽药、新饲料产品,部分产品已经实现产业化。
下一步,我部将在继续加强抗生素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二是修订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物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风险隐患的品种;三是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主体改善养殖条件,减少兽药使用;四是鼓励和支持抗菌肽、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及时将安全有效的产品纳入允许使用范围,鼓励推广使用。五是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六是实施兽药“二维码”制度,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监管。
农业部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