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当前我国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状况,我部决定于2016年7月—10月组织开展2016年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制定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协调指导计划实施和抽检结果通报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医器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抽检范围
(一)抽样范围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东、江西、山西、内蒙古、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兽医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电热切喙器和牲畜耳标生产企业或经销、使用单位。
(二)抽样品种
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电热切喙器和牲畜耳标(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
三、检测标准
(一)检测依据
《兽医连续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兽医注射针》(NY529—2002)、《兽医运输冷藏箱》(NY/T 1623-2008)、《兽用输精枪》(NY 531-2002)、《电热切喙器》(NY/T 729-2003)、《牲畜耳标技术规范》、《家畜用耳标及固定器》(NY534-2002)、《动物防疫耳标规范》(NY/T938-2005)。
(二)判定标准
每个检品有3项(含3项)以上非关键项检测指标或1项(含1项)以上关键项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不合格(判定标准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