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6年底前停止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
来源:农业部 2016-07-08 08:54:59| 查看:次 据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64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在我国现阶段的动物养殖方式和养殖条件下,兽用抗菌药在防治动物疫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兽用抗菌药物不规范使用容易导致细菌耐药性问题,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和规范使用问题,正在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开展存在风险隐患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研究禁止使用存在风险隐患抗生素品种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具体推进措施,切实规范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一、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兽药产品
对目前使用的兽用抗菌药、药物饲料添加剂,进行风险再评估、安全再评价,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逐步健全完善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工作机制。
1、开展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兽药品种。2014年,我部启动了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组织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和相关专家对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开展安全评价。2015年5月完成评估工作,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9月1日发布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上述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
2、是组织修订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健全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2016年3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硫酸黏菌素安全风险问题,组织修订了硫酸黏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拟禁止其作为促生长剂使用,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相关规范的修订工作,拟近期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预计2016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二、持续强化兽药监管工作
针对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
1、严格实施兽用抗菌药注册审批管理
严格遵循人医重要抗菌药禁作兽用的原则。对所有上市的兽药均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近年来,我部批准的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
2、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1年开始,连续六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每年实施的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都将兽用抗菌药物、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作为重点监测品种。
3、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
三、积极推进畜禽健康养殖
近些年,我部不断加强疫病防控和用药管理,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切实改善饲养环境,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在疫病防控方面,全面实施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推进安全用药方面,加强兽药综合治理,严格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管理规定。
同时,为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减少抗生素促生长剂的使用,我部已经审评审批了一些植物提取物、中药提取生物活性成分、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作为新兽药、新饲料产品,部分产品已经实现产业化。
下一步,我部将在继续加强抗生素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2、修订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物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风险隐患的品种;
3、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主体改善养殖条件,减少兽药使用;
4、鼓励和支持抗菌肽、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及时将安全有效的产品纳入允许使用范围,鼓励推广使用。
5、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6、实施兽药“二维码”制度,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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