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告
来源:农业部 2015-06-16 16:30:36| 查看:次
中国养猪网讯:
为加强新兽药注册管理,防止申报资料不实、有意造假的行为,确保新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兽药注册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现场核查。
(一)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前后不一致的;
(二)申报资料不可信,怀疑提供虚假记录、虚假报告、编造试验数据的;
(三)申报资料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的;
(四)因资料不可信等问题退审后再次申报的;
(五)怀疑提供虚假样品的;
(六)复核检验无法重复或检验结果明显不同于申报单位自检结果的;
(七)申请人在兽药注册或其他兽药行政许可申办中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样品的;
(八)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收到举报的;
(九)评审专家会议讨论认为需要核查的;
(十)技术审查部门认为的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二、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工作,必要时,可指定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在场配合检查。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单位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四、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研究、试验、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研究、试验、工作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五、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单位和个人的,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和原始试验资料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六、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七、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农业部兽药审评中心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农业部,由农业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兽药注册研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
2.兽用化学药品(含中药)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3.兽药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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