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食盐安全大检查时,发现魏燕琼用饲料添加剂私自加工成某品牌食盐并销往多地,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大理州公安局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侦查后,于同年2月17日将魏燕琼和陈恩科抓获。同年3月23日,大理州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二人批准逮捕,后将此案移交大理市检察院办理。2016年11月19日,大理市检察院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4月起,魏燕琼先后在大理市凤仪镇地石曲村、新村、石龙村租赁仓库,购买包装设备、包装袋等,并雇用陈恩科一起,将购买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改换包装,私自加工成某品牌食盐,并分包对外销售。案发时,上述假冒食盐大部分被大理州盐务管理局查获,后经该州盐务管理局、公安局依法搜查,共在魏燕琼的三处租赁仓库查获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3.91吨,某品牌绿标盐1.48吨、海藻碘盐0.412吨、纸塑盐2.9吨、加碘精制食盐1吨,以及各类加工设备。经鉴定,被查获的假冒食盐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