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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玉米购销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政务   2016-10-26 17:26:01   查看:  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玉米购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的要求,今年国家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对玉米收储制度进行改革,取消玉米临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价格由市场形成,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为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切实做好玉米购销工作,结合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粮食购销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
 

  实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是国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今年是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抓好玉米购销工作,保障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政策顺利实施,是我省必须承担起的重大责任和政治任务,更是对各级政府做好粮食工作能力的实际检验。要充分领会中央改革精神,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改革方向,坚定迈向市场的决心,抓住销售和价格两个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打好打胜秋粮购销这场硬仗,切实做到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积极作为,抓住关键,主动化解矛盾,确保农民手中玉米按市场合理价格如期售出,坚决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
 

  国务院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我省是粮食大省,玉米购销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必须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严格实行市(地)、县(市)、垦区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切实承担起全面组织推进本地区粮食购销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区域粮食购销工作总体预案。各地、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人要到岗到位,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主动处理问题。
 

  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有关“市场化购销+补贴”改革新机制及市场形势的宣传引导,让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内容早了解、早知道,做到种植农户家喻户晓。各级政府要自觉行动,加强形势研判,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定期发布粮食收购进展、进口和期现货价格等信息,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农民认清市场形势和国家政策意图,不要观望,放弃幻想,摆脱保底收购政策路径依赖,主动进入市场。
 

  二、切实采取综合措施抓好玉米购销工作
 

  (一)指导农民储好粮卖好价。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储粮条件差和今年秋季降水多等实际情况,组织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等方面力量,全面加强对农民储粮的指导服务,向农民讲清楚储存不当会降低玉米品质,影响销售价格,甚至限收、拒收,最终受损失的是自己的道理。一要加强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屯现场指导农户科学收获、整理和储存玉米,采取上栈子、码趟子、离地储存等庭院储粮的技术措施,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帮助农民降水减损、保证玉米质量,防止发生不应有的玉米霉变等降低质量和坏粮的现象。二要提供设施服务。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利用仓储、烘干及场地等设施,开展为农民代烘、代储服务,增强农民的玉米安全保管储存和选择商机适时出售玉米的意识和能力。三要强化销售服务。组织收储、购销、加工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接,提前预约收购粮源,疏通销售渠道。引导农民错峰、有序售粮,缓解收购压力。
 

  (二)要确保有人收粮。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玉米购销。统筹协调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中央企业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市场走势和其他市场主体收购情况,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做到始终“在市”均衡收购。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在新粮上市后有序轮入中央储备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玉米。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中央企业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优势开展市场化收购,力争不低于去年政策性收购量,发挥好稳定市场、引导预期作用。协调落实好国家淀粉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切实落实省政府对规模以上符合条件的玉米深加工企业补贴政策,鼓励玉米加工和饲料、养殖等用粮企业扩大玉米加工转化数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积极鼓励发展畜牧业,扩大粮食过腹转化规模。持续加强玉米深加工大项目建设,加快提高玉米深加工能力。加大粮食销售市场开拓力度,保障“玉米商务洽谈会”和“金秋粮食交易会”等已签订玉米意向购销协议的执行履约。推进“互联网+粮食交易”。加强与销区的粮食产销合作,引导和鼓励粮食加工、饲料生产和贸易等企业开展购销合作对接,不断密切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合作成效。
 

  (三)确保有钱收粮。省金融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协调配合,指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玉米收购信贷业务,保障企业有钱收粮。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根据玉米收购贷款需求,对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以及信用状况好、产品有销路、符合贷款条件的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积极给予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各类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设立黑龙江省玉米收购信用保证基金,为解决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收购资金问题提供支撑。各相关地区要积极协调粮食收购信贷支持政策的落实,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满足各类市场主体收购资金需求。
 

  (四)确保有仓收粮。加快推进新建仓储设施建设,力争新粮收购投入使用。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容,挖掘当地仓容潜力,扩大收储能力。有效仓容不足的地区,要及早安排搭建部分简易储粮设施,缓解仓容不足的矛盾。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增加新粮收储能力。
 

  三、强化玉米购销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省长直接牵头负责,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物价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总队、哈尔滨铁路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电力公司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储粮、中粮集团、中纺集团和中航工业集团分支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秋粮购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秋粮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全面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加强玉米购销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储粮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分支机构要组织所属企业和库点积极入市开展玉米购销,发挥好央企带头示范作用。农业部门要抓好指导农民科学收获、田间及庭院降水等服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和引导饲料和养殖企业扩大玉米转化用量。统计部门要做好产量测报。农业、农垦、财政、统计部门要落实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玉米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企业开展市场化玉米购销和加工转化提供信贷支持,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公安部门要帮助维护好收购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电力部门要保证粮食收购、烘干和加工电力供应。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储粮单位开展自查巡查,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储库点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铁路部门要保障运力,稳定运价,确保玉米外运需要。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垦区要把粮食购销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跟踪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坑农害农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购销市场良好秩序。要及时兑付农民售粮款,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要落实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加快前期基础性工作和发放进度,对补贴发放进度实行周报告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市地要问责、曝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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