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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31日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来源: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2016-08-26 09:46:41   查看:  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8月30-31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交易,符合购买资格的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8月30-31日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玉米、粳稻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确认资金是否到账,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3、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符合条件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由各相关省(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从本地择优确定。参加竞买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饲料加工企业还须具有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购买进口玉米的企业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等。买方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符合饲用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饲料加工企业;其他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加工企业。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
 

  四、交易交割相关要求
 

  (一)签订承诺书。买方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的粮食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大米等成品粮销售;采购及加工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承诺书由各省级粮食局根据用途自行拟定,并监督企业签署。
 

  (二)限定购买数量。按照买方企业加工能力限量购买(即最终核定的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天数),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60天的加工用量,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90天的加工用量,一年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年加工能力。
 

  (三)强化运输及储存监管。买方企业应单独运输、储存这部分粮食,不得与其他粮食掺杂混存,运输期间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须单独存放,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局进行监管,并由粮食局出具监管情况证明。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竞买企业在粮食运回本企业后,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局。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运回本企业的运输凭证和粮食已加工使用证明,以及买受人所在地省级粮食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买受人所在地省级或市级粮食局开具企业运回粮食及已按规定使用的证明;凭此证明,经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 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回扣除手续费后相应的保证金。具体由哪级粮食局开具证明,由各省级粮食局确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根据购买企业类型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这部分粮食用途。竞买企业属于燃料乙醇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燃料乙醇生产专用粮食”;属于食用酒精、淀粉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食用酒精、淀粉生产专用粮食”;属于饲料、工业酒精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饲料、工业酒精生产专用粮食”。凡未注明的,要追究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定期核对制度。竞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定向销售粮食的检斤、接收、入库、储存、使用情况,其所在地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出库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双向对比,严防“以陈顶新”转手倒卖,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保留原始凭证。竞买企业要认真保存好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八)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由地方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竞买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和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及套取价差补贴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省级粮食局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各地设立举报电话,制定奖励细则,对于举报查实者给予物质奖励。
 

  (九)其它要求。定向竞价销售的粮食要单独统计,各省(区、市)粮食交易中心要将每期成交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号、成交时间、承储库点、购买企业和成交数量等),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购买企业和销粮企业(即承储库点)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逐级分解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市、县粮食部门。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区、市)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应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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