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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09县划定禁养区 大批养殖场被要求6月底关闭搬迁!

来源: 谊发牧业   2017-06-26 11:29:00   查看:  次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了《湖北省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完成2017年畜牧业污染减排任务。
  
湖北109县划定禁养区 大批养殖场被要求6月底关闭搬迁!
  
  方案指出,湖北全省109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等三区划定工作。并督促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完成对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对其他禁养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禁止有污染物排放,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
  
  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地区,如四湖总干渠、天门河、汉北河、东荆河、通顺河等流域各地,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涉及我省25个县市:黄梅县、浠水县、武穴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鄂州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松滋市、公安县、监利县、江陵、石首、江夏区、黄陂区、嘉鱼、钟祥市、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湖北省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减排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结合我省畜禽养殖业发展及环境现状,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着力推进畜禽养殖雨污分流、粪便干湿分离、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等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促进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形成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削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二、治理范围
  
  按照国家关于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要求,本方案治理范围为: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禽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其规模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所有奶牛养殖场。
  
  三、减排目标
  
  以2016年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27.80万吨和氨氮排放量2.43万吨为基础,实现2%的减排目标,2017年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排0.56万吨和0.05万吨以上,控制在27.24万吨和2.38万吨以内。2017年全省新增40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减排要求。
  
  四、减排原则
  
  (一)减量化原则。一是从源头上控制减少排放量,通过提升畜禽养殖生产水平,实现饲料报酬的提高,减少粪便排放;采用雨污分流方式,减少污水处理总量。二是在雨污分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分布地域的实际养殖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治理模式,大幅度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资源化原则。畜禽粪便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以种植业为依托,以有机肥、沼气工程建设为手段,逐步推行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农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生产方式,实现畜禽粪便以肥料化和能源化的方式利用,既防治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三)责任化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其履行好管理、检查和督促的职责,确保按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治理任务。
  
  (四)多元化原则。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投入以养殖企业为主,政府奖补鼓励、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为辅,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形式,扶持畜禽养殖企业开展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引导其它资本投入建设集中式、专业化有机肥厂,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重点工作
  
  (一)认真做好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督导工作
  
  2016年各地根据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联合下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 99号)的精神,全省109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等三区划定工作。督促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完成对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对其他禁养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禁止有污染物排放,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地区,如四湖总干渠、天门河、汉北河、东荆河、通顺河等流域各地,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涉及我省25个县市:黄梅县、浠水县、武穴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鄂州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松滋市、公安县、监利县、江陵、石首、江夏区、黄陂区、嘉鱼、钟祥市、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发展,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引导,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畜禽养殖场必须雨污分离,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总量;要求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粪便堆肥场、尿液储存池等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防臭;对污水要采取暗排、沉降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厌氧、好氧等处理设施。推广干清粪工艺,将粪便发酵后作为有机肥还田;尿液和冲拦水采用沼气厌氧发酵工艺,沼气用于发电、做饭、猪场采暖等;沼液用来种植蔬菜、瓜果、茶叶、苗木等。
  
  (三)全力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
  
  打造“周边水土净美、养殖环境优美、畜产品安全味美”的“三美”湖北绿色畜牧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6〕17号)要求,积极开展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根据《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鄂牧医发〔2016〕7号)要求,开展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
  
  (四)探索总结粪肥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
  
  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综合利用的总思路 , 探索建立经济高效实用的粪肥综合利用主导技术模式 , 着手三个突出:突出源头减量 , 发展清洁养殖; 突出过程控制 , 支持“粪不外露”贮存运送设施建设及微生物发酵等技术 , 确保粪肥综合利用设施正常运行; 突出末端循环利用 , 建设专业化粪肥综合利用技术队伍 , 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收集整理20个以上粪肥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并编印成册发给各市州、县市区。
  
  (五)大力推动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
  
  加强畜禽粪肥综合治理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农牧结合,还田利用”。一是召开现场会和培训会。实地参观学习畜禽粪肥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二是加强调研。重点调研大田作物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三是实施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和“一场一策”措施。
  
  (六)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一是加强整改。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印发< 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的通知》(鄂农﹝2016﹞82号)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二是建立制度。即形成了向农业部报送全省规模养殖场治污情况的年报制度和向省政府报送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周报制度。三是督查督办。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联合对突出环境问题的养殖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办。
  
  (七)认真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工作
  
  根据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预备通知》(农财金函﹝2017﹞22号)精神,积极组织县市区申报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和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减排责任,分解减排任务,齐抓共管实现减排任务。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立足职能,及时关注畜牧业生产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养殖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调动和发挥好规模养殖场的积极性,使养殖场知法守法,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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