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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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商〔2012〕1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请求,建立和完善我省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稳固 健康不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规律性震荡,有效保护 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现将《湖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稳固 健康不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规律性震荡,有效保护 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请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保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剂 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省、市(州)政府调控,调剂 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规律性震荡。
(二)保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分级负责、以属地治理 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治理 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保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和部门职责范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和谐 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挠 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第二节 预警指标
我省在判定 生猪生产和市场情景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变化率情景,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观测据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来 达盈亏平稳 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0: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门动态观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常态水平,超出上述范畴则掩饰生猪生产涌现尤其震荡。
我省常态情景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水产局观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商务厅观测的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第三节 调控目标
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观测,生猪存栏及能繁母猪存栏动态观测,摘 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 在合理范畴内。主要目标是全省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0∶1—8.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41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400万头且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
第四节 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0∶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0∶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归落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景:
(一)绿色区域(价格常态),猪粮比价在6.0∶1—8.5∶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归落),猪粮比价在8.5∶1—9.0∶1或6.0∶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归落),猪粮比价在9.0∶1—9.5∶1或5.5∶1—5.0∶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归落),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0∶1;
(五)其他情景,生猪价格尤其上涨或归落的其他情景。
第五节 响应机制
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观测和据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景,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剂 等措施。建立和完善省、市(州)政府及企业活体生猪与冻猪肉储备机制。省农发行给予承储企业贷款支持,各级财政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省商务厅要对省冻猪肉储备数量和质量加强监管。
(一)常态情景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观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景。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中央、省和市(州)常态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省物价局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宣布我省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2)当猪粮比价持续四周处于8.5∶1—9.0∶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归落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6.0∶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涌现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持续四周处于6.0∶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按照城镇人口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增加 必要的省和市(州)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持续四周处于9.0∶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适时增加 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并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归落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省、市财政贴息、农发行贷款等形式鼓励 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 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持续四周处于5.5∶1—5.0∶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按照城镇人口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10天的消费量增加 必要的省和市(州)冻猪肉储备,鼓励 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或增加 冻猪肉储备和活体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连续 投放剩余冻猪肉储备。
2、防止价格过度归落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0∶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景,较大幅度增加 省、市级政府冻肉储备和大型企业商业储备规模。
(2)增加 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依旧低于5.0∶1,而且涌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景,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行5%时,按照现行各级财政经费分摊比例,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原国家补贴标准不变),一次性增加 发放暂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暂时饲养补贴。
(3)省商务厅会同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及时向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反映情景,按照国家规定,摘 取暂时性措施,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开拓省内外市场,鼓励 猪肉及其制品外调和出口。
(五)其他尤其情景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涌现生猪价格尤其上涨或归落的其他情景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第六节 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据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湖南省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预防 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容提供单位频率
生猪出场价格省物价局每周
玉米批发价格省物价局每周
仔猪价格省畜牧水产局每周
生猪存栏量变化率省畜牧水产局每月
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省畜牧水产局每月
生猪疫情省畜牧水产局每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省商务厅每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省商务厅每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省商务厅每季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观测监管。农业部门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观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请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质监、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商务、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保护 常态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平稳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 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 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平稳的购销合同。鼓励 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摘 取订单方式摘 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七节 组织体系
(一)组织和谐 。省物价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水产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和谐 机制,养猪论坛 ,各部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畴内的相关政策。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于来山
副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明欣
省物价局局长 龚秀松
成 员: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建辉
省商务厅巡视员 易昌伦
省物价局副局长 汤 兹
省畜牧水产局局长 袁延文
省工商局副局长 鲁先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甜跃华
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谢建军
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规律性震荡调控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
(二)会商机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景。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涌现其他尤其震荡时,及时会商,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 必要的地方储备、保护 市场平稳、保证 当地居民常态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证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暂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储备和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种猪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八节 附则
(一)实际情景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景,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说明,《湖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归落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湘价商[2009]54号)同时废除。
信息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