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噪音“吵死”猪,谁担责?
来源:潇湘晨报 2015-01-07 09:55:37| 查看:次
一个案件有多难判,看看长沙中院公布的审判监督十大案例就知道了。1月6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改革”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布《审判监督参考》白皮书及审判监督十大案例。2013-2014年,长沙中院共审结再审案件322件,其中128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希望通过“纠正一个错案”,“预防一类错案”。以下是部分案例。
部分案例
1案件由来
湖南高院指令再审难点
本案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二是污染损失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
施工噪音致猪死亡,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
张某是一名养殖户。2009年,张某租用彭某坟场旁边的养殖场养猪,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为36800元/年。2010年10月,因沪昆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养殖场附近开始进行拆迁。同年11月,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进入现场施工,施工工地紧邻养殖场。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旋挖钻机等工程机械,时有噪音产生。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张某的猪陆续死亡。经村委会及乡畜牧站出具证明,共死亡母猪14条、仔猪156条,死亡原因为“沪昆高铁施工产生噪音导致怀孕母猪产生应激反应而流产、早产、难产,并由于施工方改迁坟墓时未及时消毒处理,尸臭蔓延,结合噪音影响而产生综合性疾病死亡”,乡畜牧站在其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公章处注明“生猪死亡情况属实”。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猪死亡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其无法继续养猪的场地租赁费11万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再审经长沙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某公司施工时产生大量噪音,其所养的猪死亡的事实存在。根据美国经典权威著作《猪病学》认为,“有些外来的噪音如电焊等会造成猪的死亡”,而施工方使用的旋挖钻机所产生的声音比电焊机更强。张某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噪音污染与猪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不能进行举证的责任在张某,系认定事实错误。
因本案中还存在政府征地迁坟引发尸臭也可能造成猪的死亡,属多因一果行为。而迁坟为国家征地行为,与某公司无关,综合考虑,二审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张某所养的猪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处理得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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