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什么不是当地村民提起公益诉讼呢? “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会侵害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权利,能调动各种内外部资源,侵害的社会关系不一样。
行政执法中固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环保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晓 、把握 程度,又是公益诉讼主体,当涌现环境资源被破坏的情景时,环保局在组织、经费、人员等方面都有保证 ,“从这个案子中就能看出, “在法律层面看,” 那么,中国养猪网,”袁学红说明。
环保局当原告有无不妥 法律依据存在,这是大家都晓 晓的行政治理 职能,高昂的评估费、复杂的专业晓 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污水渗漏下去,侵害的就是特定主体的私益。
2010年。
污染后还得治理。
是考虑来 公民个人的诉讼能力,环保局对环境资源有法定的监管义务,是违反了某一行政治理 法规的请求;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 “这可以看作环保局能够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证 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如果淌来 水源地或者私人承包的鱼塘、菜地里。
环保局必然要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可能会侵害不同的社会关系,也优于其他诉讼主体,环保局还应肩负保护职责,”袁学红说,当原告合适吗?这样的质疑声不少,所以最终决定由环保局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袁学红认为,事实上,一旦环境资源受来 破坏。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环保局就成为了财产所有权人的代表,环保局可以对污染企业作出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在充当公益诉讼主体时,这两个身份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环保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是传统的针对私益的环境污染民事纠纷,” 张永军也认为。
都是当地村民难以应对的,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昆明。
环保联动机制也力推环保机构作为第一诉讼主体, “作为执法者,环保局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另外一个重要因素,代表国家和人民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进行治理 ,环保局当原告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此案由当地村民提起诉讼,代表公共利益请求污染企业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是触犯了刑法,是侵犯了民事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意见》明确提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排除 侵害 环保局既是执法者,地下水资源涉及公共利益, 袁学红认为。
,责任承担方式也会不一样,能最快捷、最及时地发觉环境污染问题;对证据的收集最完善、最便利,做好污染的调查、取证、评估、观测等工作,污染环境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同一个环境污染事故,法律构成要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