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猪生产不断健康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连续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日
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主动性,促进生猪生产不断健康发展,2012年连续 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平稳生猪生产,保证 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连续 繁育 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甜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来 养殖场(户)。临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养猪网,可以摘 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据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据统计表(附件1)。县级据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来 “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 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据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据统计完结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开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据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据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据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据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景汇总表(附件2),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显然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
(三)审查核实,拨付资金。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据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据统计结果,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对数据显然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于11月9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审核后向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来 养殖场(户)。
四、工作请求
(一)要高度器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来 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摘 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要落实责任。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据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觉,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根据整改情景中央财政再予安排。对虚报据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