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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 “无公害肉”离我们有多远::

来源: 互联网   2013-09-06 08:23:04   查看:  次

生猪价格汇总::: “无公害肉”离我们有多远::[/page]

 

生猪价格汇总::: “无公害肉”离我们有多远::

 
  
 前几天,广州一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无公害猪肉"在广大市民中掀起了一场风波。较之"放心肉","无公害肉"1 公斤贵了5元,然而问题不在于贵贱,而是人们对"无公害"三字仍心存疑虑。

    "民以食为天",随着科学的进步,农牧业生产的发达,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老百姓的餐桌也越来越丰富了,然而,人们最为忧心的还是"餐桌"上的安全。南京"冠生园"事件让人对月饼望而生畏,三亚的"毒咸鱼"使人谈"咸鱼"色变,而几个月前广东河源因"瘦肉精"猪肉毒倒近700人后,老百姓再一次望"肉"却步。人们关怀 的是,即使目前市场上打出了"无公害肉"就真的可以放心吗?"无公害肉"离老百姓还有多远

新华网广东频道记者: 李建国 崔凌云   摄影:周文杰  制作 何善福

 

"瘦肉精"事件催生"放心肉"市场需求


    1、惩治有关“瘦肉精”等犯罪的法律法规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并于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说明》的发布实施,对于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说明》出台的背景和经过情景

  近一个时期以来,食用含有“瘦肉精”猪肉导致中毒的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器重,请求有关部门摘 取切实措施,严格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

  “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的俗称,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它可促进猪肉生长。“瘦肉精”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涌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药品。

    实践中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能否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来 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为严格打击有关“瘦肉精”犯罪案件,统一执法标准,“两高”决定共同制发此司法说明。

    二、《说明》的主要内容

    《说明》共有六条,主要是从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及加工、销售“瘦肉精”制品等不同环节作出的规定,逐一简要解释如下:

    《说明》第一条规定主要解决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药品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据介绍,目前生产“瘦肉精”的,既有“地下工厂”,也有正规药厂;销售“瘦肉精”的,既有通过非法途径的,也有通过药店的。根据《药品治理 法》的规定,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厉审批治理 制度,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经营药品,违者应依法予以惩戒 。根据《说明》的规定,对“地下工厂”和非法途径生产、销售“瘦肉精”,或者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第二条主要是明确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或者销售明晓 是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药品行为(即本条说明所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作了规定,但对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相比之下,此种行为更接近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剔除 以及未经审定公开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而不宜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说明》最终摘 纳了这一意见。

    《说明》第三条规定主要是解决养猪户非法给猪喂养“瘦肉精”以及生猪销售者非法销售“瘦肉精”猪的问题。据介绍,给猪喂养“瘦肉精”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在饲料中添加,一种是在给猪喂的水中添加。第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由于没有直接将其用于喂养,只能按非法经营罪定,刑罚相对较轻;本条规定的行为是直接将“瘦肉精”用于喂猪或者有意 销售“瘦肉精”猪,所以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经研究,多数意见认为,《食品卫生法》界定的只是该法的适用范畴,不能将该法所指的食品与刑法中的食品完全等同起来,对刑法中的食品作相对广义的说明,既不违抗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严格打击犯罪。

    《说明》第四条规定主要是解决屠宰等加工环节和肉类市场销售环节有关“瘦肉精”行为的处罚问题。屠宰等加工行为也是一种生产行为,如果行为人明晓 是“瘦肉精”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的,直接定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可,而没有必要按共犯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关“瘦肉精”行为有时可能不会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等损害后果,但却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造成消费者心理恐慌,骚扰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惩,《说明》的有关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

    《说明》第五条规定解决的是竞合犯罪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一有关“瘦肉精”等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说明》第六条规定明确了违禁药品范畴的确定问题。

    三、适用《说明》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说明》只是明确了不同情景下有关“瘦肉精”等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对于具体定罪的数额、数量等标准则没有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施本《说明》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剔除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属于行为犯,没有数额、数量等情节方面的限制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定义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有关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实践中,在查处有关“瘦肉精”等案件时连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在研究制定《说明》的过程中,为了给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法律保证 ,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同时,也为费解决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曾一度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规定禁止用于动物饲养的药品行为,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逼 等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上述规定原则在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中已频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异议,可以不再单独规定。《说明》最终取消了上述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照此原则办理,以彻底打消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什么是"放心肉"?什么是"无公害猪肉"?
  "放心肉"的慨念是我国根据市场销售的猪肉不安全卫生的情景提出来的,它指的猪肉中不注水;不使用病猪肉、死猪肉;在饲料安全卫生方面不使用禁止使用的从容剂、安眠类饲料添加剂和平喘类、激素类药物,如瘦肉精等影响人类身体健康的药物。

  而无公害猪肉是国际通用的名称,它的标准比放心肉要严厉得多。

  事实上生产无公害猪肉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从生产基地来 肉食市场的链式猪肉食品安全全程监控的生产体系。 (引自黄瑞华等:直面国际市场,实施猪肉安全生产,畜牧与兽医,2002年,第34卷,第9期)

(接左表《无公害肉类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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