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伍世希 通讯员 李棍麟
本报讯最近,北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猪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布宣判。公猪的饲养人和治理 人刘某因对公猪治理 不善,导致冯某被公猪咬伤,刘某为此付出了2000元的代价。
刘某系北流市扶新镇扶新村人,冯某系扶新镇上林村妇女。今年6月14日下午6时左右,刘某赶着自家饲养的公猪经过北流市扶新镇扶新村塘坪组黄某家门口路段时,将正在推自行车的冯某的右臀部咬伤。6月15日,冯某来 北流卫生防疫站就诊,并注射了狂犬蛋白,用去医药费911.5元;之后,冯某在扶新卫生院门诊治疗,又用去了医药费1156.6元。事后,冯某将公猪主人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20681.1元,误工费540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某作为公猪的饲养人和治理 人,对公猪咬伤冯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冯某请求刘某赔偿误工费因冯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养猪论坛 ,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医疗费2068.1元给冯某,驳归冯某的其他诉讼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