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城北竹
云南涌现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为昆明市环保局,被告是其辖区内两家养猪企业,而状由则是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邻近上千名村民涌现饮用水危机。“昆明市环保局状告养猪企业”成为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论坛 ,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一时议论纷纷。(2月24日《人民日报》)
一个普通的行政案件,走上了司法程序,引起了公众围观。此案的“新鲜”之处在于,一是环保局为什么要当原告?二是环保局究竟能不能当原告?三是“双重身份”是否合理、合法?
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证 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环保局作为原告没有法律障碍。而且就本案来看,环保局作为公诉人,扮演了“为民请命”的侠义角色,颇得民心。
可是有几个绕不过的问题要理清:第一 ,为何本应在行政治理 阶段就处理完的问题要走司法程序?环保局是行政执法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的环境资源治理 权力。如果此两家养猪场确实引起了环境资源破坏,昆明市环保局完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可是如此简单的案件非得要等“环保法庭”来审理,为嘛?难怪公众纷纷质疑这是“大棒打蚊子”。
其次,按照该局人员所说,法律有规定个人不能作为环保诉讼主体,而且考虑来 公民个人的诉讼能力,高昂的评估费、复杂的专业晓 识,都是当地村民难以应对的,所以环保局就“代办”了。听上去很正义,可是,环保局的办公经费是用来治理污染的,而状告污染企业产生的经费,属于重复支出,纳税人允许了吗?
仔细咂摸这则新闻,原先 环保局状告养猪场的案子另有隐情。事情源于2008年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挂牌,人们寄望此举能催生环境公益诉讼热潮,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却遭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零”的尴尬。昆明市环保局的正义一诉,颇似为了打破这种尴尬而作的捧场。按照该局有关人员的说法,环保局作为原告,“既为当地环保法庭破题,也替公众维权,社会关注度高。”看来,全部的秘密都在一个“关注度”上啊。
“环保局告养猪场”,第一 博得了当地百姓的掌声,其次,解决了“环保法庭”多年无案可审的尴尬,而且还为环保局和法庭树立了形象,真可谓一石三鸟之举。只是,这种技巧透着一股“行政投机”的色彩,充满 了政绩荷尔蒙的味道,依靠轰轰烈烈的媒体报道,显现某一政绩的动人之处。与某地的“顿时就办办公室”颇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