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第二季度转让股票卖出价为100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股票是2016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60000元,2017年1月取得股利6000元,缴纳了增值税。该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000元。另外,买卖中其他费用600元。
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答
转让债券的销售额=(100000-60000)-15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6%)×6%=169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