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各税种申报纳税截止日期就在眼前啦,为防止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过程中走入误区而影响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企业所得税预缴常见的几个错误以及财务报表填报中的常见误区,供大家参考学习!
误区一、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亏损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某公司第一季度是负利润,第二季度有利润,企业所得税按第二季度的利润缴,还是按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计利润缴纳?因为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因此,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还可以减除上一月度或季度企业形成的亏损额。具体而言,该公司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实际利润额累计数既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财务报表填报中的常见误区!会计人要收藏!
误区二、只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真实、准确,季度预缴可以任性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所得税时,“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如果企业违反此项规定,税务机关可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给予纳税人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行政处理。
因此,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不可任性而为。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里我们重点说一下小微企业,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1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为所得的15%。
划重点: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优惠无须提交备案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仅需在申报时填写好相应数据即可。
误区四、不同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的填写是有差异的!
财务报表的填报口径是大家经常咨询的问题,小编专门总结了如下表格,方便大家对照: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财务报表填报中的常见误区!会计人要收藏!
(一)若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属于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编制《损益表》或《利润表》时,“本期数”或“本月(季)金额”应填写当季最后一个月的相关数据。例:三季度《损益表》“本期数”或《利润表》“本月(季)金额”应填写9月份当月数据,“本年累计数”或“本年累计金额”应填写1-9月份数据。
(二)若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属于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编制《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报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现金流量表》也按照此规则填写。例:9月份《利润表》“本期金额”应填写1-9月份数据,“上期金额”应填写上年度1-9月份数据。
(三)若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属于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编制《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报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现金流量表》也按照此规则填写。例:三季度《利润表》“本期金额”应填写1-9月份数据,“上期金额”应填写上年度1-9月份数据。